在日常业务中,D/P(付款交单)作为常见的支付方式,其保险责任认定常常存在疑问。本文将基于两个常见问题,为您解析D/P支付方式下的保险责任界定问题。
一、D/P转为OA支付方式的
合规要求
在综合险4.0条款下,被保险人获得OA限额并按OA申报交费。被保险人于6月出运后,买方已将货款付给银行,但由于银行外汇短缺,预计9月付款。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已放货给买方,并计划于8月底继续向买方出货。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并界定风险发生日?
该问题核心前提是被保险人与买方重新达成OA交易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应付款日。该业务下,虽然被保险人已放货给买方,但如果没有就后续付款条件与买方达成一致,就相当于没有与买方达成新的OA合同,仍为原D/P支付方式,保险人无法按OA承担保险责任,只能按D/P承担保险责任,而D/P支付方式仅可能存在拒收风险。如被保险人已重新与买方达成新的OA合同,应付款日将根据被保险人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期限计算,并由此计算风险发生日。
二、银行环节拒付的保险责任认定
贸易支付方式为D/P 60天,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交单后,买方在应付款日前向代收行付款并提货,代收行将款项汇至中转行,中转行作出拒绝付款决定并将款项退回至买方,理由为该笔款项的支付违反银行内部合规规定。被保险人多次尝试与买方沟通变更支付银行及支付币种方式进行付款,买方均未配合。最终被保险人未实际收到货款且已丧失货权。这种情况下,保险责任是否终止,以及应如何界定损因?
这类问题近些年在涉俄贸易中常有出现。买方付款义务并未履行完毕,其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付款责任。保险责任不会因此终止,且如果买方未配合付款,实际已超过应付款日三十天未付款,属于拖欠风险。
三、小建议
1.综合险4.0主条款支持D/P、L/C扩展承保OA风险,并不能理解为“只要被保险人申请OA限额并按OA交费,后续出运不管是D/P、L/C,保险人即可直接按OA方式承担保险责任”贸易合同约定内容为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结果,被保险人在D/P方式下自行放货给买方,并不代表贸易合同支付方式发生了变更,如未取得买方同意,可能会产生贸易合同项下纠纷,继而影响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判断。
2.买方的“付款”应按照贸易合同约定的方式、路径完成。买方虽已向代收行付出货款,但因中转行(第三方)拒付,且该款项已退回至买方,被保险人未收到该货款,买方“付款”未能完成,其仍应承担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故我公司保险责任并未终止。
文章来源:《 中国信保学堂》
贸管部 李佳洁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