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下午五点),其中意大利、伊朗、韩国、西班牙、德国等国家形势严峻,新冠疫情对于全球贸易的不确定性影响日益加剧。
一、合同履约的新变化
随着国内疫情控制,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交货风险逐渐下降,但受国外疫情传播,国外买方因疫情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风险正在进一步上升,尤其是疫情发生国的买方可能引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这对我国企业主张合同权利造成一定阻碍。
二、国外买方主张“不可抗力”应当具备的要件
国外买方主张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常见情形为外方政府颁布禁令以禁止中国物资入境,但需要注意的是,外方政府禁令并不是“不可抗力”条款的全部条件,我国企业仍需对其他要件进行审慎核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一)商务合同选择的贸易术语是否规定买方收货后风险转移
如商务合同本身选择FOB、CIF等贸易术语,货物风险随货物装运上船而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所在国(地区)采取的管制措施便不可要求我国企业承担不可抗力风险。
(二)政府禁令在合同签订时是否已发布或实施。
外方政府禁令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否则国外买方非经我国企业同意而拒绝履行合同,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三)国外买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预见到所在国政府可能会采取管制措施。
目前,外方政府管制措施一般仅限于禁止来自中国的物资入关,如国外买方所在国仅是海关检验检疫政策升级或需采取隔离14天措施等,买方不得因此而拒绝接收货物。
(四)国外买方本身对于合同履行受到管制措施影响是否有过错。
外方政府禁令颁布后,国外买方应针对无法收货的风险采取及时通知出口商暂缓发货、协商选择第三国收货等等合理措施。对于因买方过错造成我国企业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可主张“不可抗力”。
三、我国出口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与买方沟通,索要和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出口企业应要求国外买方提供可支持其“不可抗力”主张的证明文件,包括政府发布的禁止接收中国物资的法律文件,买方因疫情原因且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履行接收货物或支付货款等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
(二)提前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产品。
中国信保提供覆盖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或服务进口等多种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的保险产品,为出口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保驾护航。
(三)考虑与买方达成补充协议。
如我国企业出口货物为非通用货物且已安排生产的,可以考虑与买方达成补充协议延期履行,待政府禁令取消后继续履行或选择第三国交货等其他履行方式。
(四)及时联系货代或船运公司。
了解确认当前货物状态和货物目的国政府禁令执行情况和其他相关防疫情况。
(五)适时寻找新买方。
如货物属于通用货物的,企业可以考虑寻找合适的第三国新买家。
文章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